麟游县供水有限公司运用法律手段,采取诉讼办法,对拖欠水费的县热力公司进行立案追收,初步取得实效。
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麟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麟游县微排放热力公司支付麟游县供水有限公司水费59.4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受理费,宝鸡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眉县海浪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关联公司是否负连带责任”问题得到维持。2010年11月起麟游县供水有限公司向麟游县微排放热力公司提供供用水服务,2018下半年县住建局对该公司进行清退,上一供暖季共拖欠水费59.4万元。在此期间供水公司主要领导多次前往麟游县微排放公司、宝鸡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其核对账务,向其催缴所欠水费,麟游微排放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清偿欠费。
按照集团“稳增长、降成本、防风险、优管理”50条措施及供水集团“一个普查三个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麟游县供水有限公司迅速行动,运用法律手段,采取诉讼办法,对拖欠水费的县热力公司进行立案追收。审理期间公司主要负责人追踪案情进展,各方协调收集资料证据,先后多次同律师、法官沟通;集团法务部门多次组织各方人员对案情分析研判,查找法律依据,完善答辩状,为此案的办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终,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与帮助下,在集团及供水集团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参与此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自身的权力得到法律保护。
今后,麟游供水公司将紧抓集团政策制度落实,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拖欠水费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