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实际上是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种。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
已有的财政专项资金,哪些要坚决取消,哪些需要进一步整合?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
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予取消;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充分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逐步取消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以收定支设立的专项。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控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同时,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是一种方式上的创新。与点对点的资金支持相比,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普惠性,更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
(转自 2015年3月16日《人民日报》第十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