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城镇供水的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模式也不断变化,但受国有计划经济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城镇供水主体仍以国有供水公司(水务集团)为主,采用集源水、输水、水厂和供配水管网一体化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国有供水公司仍占80%左右。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全局形势来看,研究探索民间资本进入供水领域的投融资模式,对改革城镇供水市场化方式,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镇供水引进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模式
在产品属性既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投资和成本补偿制度安排,决定了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投资主体,相应的产生了不同的投融资模式。目前,主要有BOT、BT和公私合作(PPP)、资产转让模式、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等模式。
(一)BOT模式。BOT(建设-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发起人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经营和维护,在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以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在特许期满后移交给政府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公私合作模式。公共部门将其控制的土地、财产或设施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交给私营部门管理,同时规定这些设施的运营服务标准。私营部门根据服务的需求新建或扩建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该设施提供服务,同时接受公共部门在服务标准和价格方面的监督。私营部门在合同结束时将该设施交给公共部门。公私合作主要应用于可收费,但在缺乏公共部门支持条件下私人部门又难以完全实现市场化运营的项目。如大型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供热供水管网、市政公共走廊等,或中小城市和镇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BT模式。BT(建设-移交)指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项目发起人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设项目的主办人,并由该项目主办人在工程建设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移交,并从政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收回投资。一般用于无法直接向公共收费的项目。
(四)资产转让模式。该模式指以服务整个城镇或城镇中某一明确的、界定清晰的区域性水务资产为标的,把对资产控制的水务企业的股份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资产转让模式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杠杆率,实现政府资金的滚动发展。
(五)资本市场股权融资模式。目前有少数城镇供水企业通过直接IPO或借壳上市的方式融资。该模式融资门槛高,现有的上市公司中,多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实现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实践中股权融资的主要操作方式:一是既有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和经营市场扩张来收购一些地方的水务资产或直接投资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二是培育经营效果好的当地公司,直接进行上市融资。
二、湖南城镇供水领域的投资模式设计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人口规模城镇,即使理论特性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其市场表现也不同,相应的需要进行不同的投融资设计。
(一)小于5万人口的小城市或镇,以“国有公司+公共财政融资”为主。
(二)人口在5-20万的城市,在政府支持下重点挖掘国有供水公司的融资能力。
(三)人口在20-50万的城市,财政资金主要投资管网建设方面,主要依靠国有供水公司融资能力。
(四)大于50万人口城市,实施“厂网分离”,推行“分业融资和资产资本化”。
(五)200万以上规划人口的新城,实施“分业授权融资”和“整体授权开发”相结合的市场化融资模式。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推进城镇供水项目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城镇供水项目投资额巨大、风险高、周期长、合同结构复杂,完善的政策法规是项目实施和推广的必要前提。建议尽快从省政府层面出台《关于城镇供水工程引进社会资本操作管理办法》,推进城镇供水项目操作的规划化、制度化。根据城镇供水项目在不同融资模式的应用特点,编制《城镇供水工程引进社会资本通用合同文本与编写指南》,明确各方权责利和风险分担原则。
(二)建立项目风险分担和动态管理机制。要明确参与主体在公私合作项目准备、项目招投标、项目公司组建与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项目回收等各阶段风险分担工作内容与重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三)建立日常管理与争端解决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架构。一是以建立以行业行政管理的日常合同管理;二是考虑合同的争端可能涉及价格、财政、投资和行业惯例部门等多方面的内容,建立以行业部门为牵头的投资、财政、税务、价格、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合同争端管理的联合管理机制。同时亦可选择引入第三方中介评估或顾问机构,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解决争端。
(四)建立“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建立“静态”以参照当地的经营成本、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为主,“动态”与物价总体变化水平、行业平均技术进步率、地区居民收入增长率和资本成本平均变化率相挂钩的,“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
(五)建立与服务部门利益挂钩的绩效评价和监管机制。服务提供机构要按照合同履约,根据政府部门的绩效整改意见,进行自查自纠和调整。资金支付部门,要参照绩效评估和整改意见,严把资金支付关口,确保服务提供机构提升绩效水平。
(六)完善对特殊困难群体服务购买的政府直接补偿机制。补贴标准可通过居民收入水平和支出占收入比重两个指标来确定,一般对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30%,且供水负担超过收入3%的,超过部分由政府以货币的形式进行直接补偿。
(七)构建政府必要介入的危机解决机制。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最终提供者,不因其生产环节引进私人主体而改变。政府介入是在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对项目公司违约采取的一种补救方法,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介入时机、方式以及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时的退出机制,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性。
(转自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